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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 《汤旺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8 08:55 来源:汤旺县

现将《汤旺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tangwangxian001@163.com邮箱,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3月8日。

 

附件:《汤旺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汤旺县住建局

2022年2月28日





汤旺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健全动态核查退出机制,切实提高公租房精准保障水平。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文件,制定本方案。适用于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房源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及监督。

一、保障原则

公租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

二、保障方式与保障标准

(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实物配租方式进行保障。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家庭具体收入标准、财产限额、审核范围等认定办法由民政部门牵头制定

(二)保障标准

1.保障人为低保、低保边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公租房租金按使用面积1.00元/平方米收取。保障人身份发生改变或不再符合条件,暂无住房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租金按逐年递增方式收取。(第一年按使用面积2.00元/平方米收取,第二年按使用面积3.00元/平方米收取,第三年按使用面积4.00元/平方米收取)

2.保障人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交、环卫公租房租金按使用面积3.00元/平方米收取。

三、保障资格申请与认定

申请公租房应当由户主或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现居住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向现居住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从事公交、环卫等服务行业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并完成初审后,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申请人根据住建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同意核实其申报信息,书面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

1.18周岁且身体健康,具有独立生活的行为能力人;

2.具有当地户籍、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3.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居住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房产

  5.家庭收入符合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6.未享受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7.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自有住房的

8.申请人离婚或户籍分开不足二年

9.林场(所)户籍或到地区居住满五年的

   10.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3.新毕业或在当地工作为3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就业地居住证;

  3.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三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在当地无住房;

  5.个人或家庭收入符合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有下列情况的不列入申请范围:

1.申请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且未婚,由父母或子女等直系亲属照顾生活,直系亲属有自有住房且超出住房保障面积的;

2.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

3.诚信失信人员。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3)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说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3)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说明);

  (4)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5)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6)劳动(聘用)合同;

  (7)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政府、社区居委员会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社区负责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建部门。

(二)住建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保障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车辆等有关情况进行联合审查,提出联合审核意见。

建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就申请人家庭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核查。

公安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核查。

人社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在权限内就申请人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核查。

  经联合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住建部门将联审联查结果上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三)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登记为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根据公租房需求,轮候期不得超过3年;对已经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保障对象申请的保障方式优先安排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含有城镇残疾人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群体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1.公租房配租根据家庭人口、年龄、身体状况确定配租面积。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民政局、社区全程监督下进行抽签配租,每个申请家庭只能进行一次抽签选房。

2.配租对象选择公租房后,在30日内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确定。公租房按照就近安置原则,申请人由于个人原因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分配公租房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

五、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

(一)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

(二)公租房只限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租住。

(三)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擅自调换公租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住建部门同意

(四)承租人不得将公租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

(五)承租公租房的最长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在合同内约定。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期届满后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续签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七)公租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清理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

(八)在承租人双方自愿调换的基础上,可报请住建部门同意,并由其组织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六、动态核查与退出

(一)部门按户建立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社区居委会要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住建部门。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定期走访、日常巡查、抽查检查、主动申报和群众举报等情况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及时作出延续、调整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次月起执行。

租住公租房的公交、环卫从业人员发生上述情况变化时,由承租人或所在单位在变化发生后20日内书面告知住建部门。

(二)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1)承租人购买、受赠或继承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2)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

3保障人死亡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5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不告知的或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6)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7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租住;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记入公租房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的,住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期满后仍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住建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七、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已经获得公租房保障的,责令限期退出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往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三)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请公租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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