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汤旺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属各相关部门、单位,汤旺河镇、乌伊岭镇:
汤旺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二届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汤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汤旺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伊春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年攻坚行动方案》部署,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全面解决影响市场主体发展的“新官不理旧账”等历史遗留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和对黑龙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四个体系”要求,以及有利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有利于营商环境改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理念,集中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塑造龙江政务诚信新环境。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12月底,着力解决2019年3月1日以前发生的,由于县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行政不规范,在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财政政策兑现等方面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方法步骤
攻坚行动分为前期准备、排查建账、推进解决、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23年7月底前)
(一)成立专班。县人民政府承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并成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营商环境局负责专班办公室日常综合协调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营商环境、林业和草原、税务、法院。工作专班负责制定汤旺县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专班办公室,并组织动员部署工作。
(二)制定标准。发改、商务、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林草、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实际组织工作调研,对本行业领域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本行业领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摸底统计规范标准(制定规范标准需明确工作原则、涉及内容、方法路径、具体措施、有关要求等),并将规范标准报县专班办公室备案。同时,牵头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的梳理汇总、建立台账、法律政策服务、监督指导、协调处理等工作准备。
第二阶段:排查建账(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底前)
(三)排查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2019年3月1日以前发生的,由于政府行政不规范,在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财政政策兑现等方面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除通过内部排查外,还要通过受理投诉举报线索、走访调研、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问题线索。
(四)建立台账。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本行业领域排查问题进行汇总后形成问题清单并填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年攻坚行动工作台账》,报送至县工作专班办公室。
(五)审查核对。县营商环境局、县司法局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共同对历史遗留问题台账进行审查核对。
第三阶段:推进解决(2023年11月至2025年9月底)
(六)分类施策。针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历史遗留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出工作措施,形成解决问题的综合性初步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的工作措施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依法依规和从旧兼从优原则,原则上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但按照现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更有利于市场主体和问题有效解决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支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兑现财政政策、补偿损失、补办手续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协议(合同)、备忘录、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作出的财政支出政策承诺,市场主体已经按照协议(合同)、备忘录、文件、会议纪要等履行全部义务,但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法兑现的,应当通过兑现财政政策或者资产冲抵等方式予以解决;因政府原因导致市场主体仅履行部分义务的,应当按照比例予以解决。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关于承诺给予土地政策的书面协议,符合签订时的法律法规,且市场主体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全部义务,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法按照协议提供原土地的,应当通过补偿损失或者双方依法签订协议认可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已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机构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市场主体未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予以补办。
5.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消防审批、土地供应、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上游环节历史遗留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按照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按现状出具认定或者核实意见。
6.由于市场主体非自身的原因导致未办理相关证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作出承诺,采取措施,积极争取予以补办。
7.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罚后,应当支持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但按照法律规定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七)专家论证。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题论证综合性初步工作方案,涉及特殊情况的,可以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八)政府决策。县政府应当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确定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督导问责等事项。原则上,2023年底前要完成总任务量的30%;2024年底前要完成总任务量的65%;2025年9月底前要全部完成。综合性工作方案要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专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九)签订协议。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性工作方案,主动与市场主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
(十)逐项解决。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综合工作方案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依法依规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逐项推进、逐个销号。其中,不需要资金就可以办理的,应当限时办结;以资产等可以置换抵顶的,应当及时办结;确需使用财政资金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十一)抽查检查。县工作专班要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相关要求及年度“督检考”计划安排,通过不定期抽查、明察暗访以及“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确保解决到位。
(十二)跟踪督办。县工作专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瞒报漏报事项,经核实后,予以通报曝光,并督办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补充列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年攻坚行动工作台账》。对推动解决不力及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要实施重点督办或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底)
(十三)验收回访。县工作专班要组织专项督查,全面验收攻坚行动成果。同时,全面组织回访,充分与市场主体进行沟通,调查攻坚行动工作满意率,检验工作成效。对超期未办结事项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十四)整章建制。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法治思维,牢固树立契约精神、诚信意识,依法依规制定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等长效机制。要将攻坚行动与数字政府建设深度融合,通过政府信息化平台对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加快诚信政府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责任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定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年窗口期,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统筹推进、有效解决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党委(党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党委(党组)一名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攻坚行动的总负责人,牵头组织攻坚行动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本行业领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攻坚行动中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强化指导监管职责,抓本级、带系统、促基层,合力攻坚。
(二)建立健全工作推进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市场主体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得规避和推卸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受理投诉举报、信息报送、督办、会商、联合惩戒、通报、回访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衔接,明确推进措施,实施闭环管理,推动工作落实。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专班推进会议,会商工作情况;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工作专班报送工作进展统计表。工作专班要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开展明察暗访、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情况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提供给同级组织部门,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要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失信政府和部门责任人员按规定列入失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建立健全督导问责体系。工作专班要组成督查工作组,开展检查考评、监督问责等工作。对排查不认真、推动缓慢、未按时限报送台账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久拖不办、办而不决、重复失信等破坏营商环境、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予以追责问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将综合性工作方案纳入容错纠错免责台账,经同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经审查予以备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备案材料作为依规依纪依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容错的重要参考。
(五)积极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显著成效。要主动向市场主体公开反映问题渠道,广泛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同时注重发现正面和负面典型案例,强化激励和警示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不折不扣抓好攻坚行动各项任务落实。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采取自我排查与投诉举报两种渠道,摸清底数、不留死角。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从旧从优原则,同向发力、同步推进,确保三年攻坚行动工作如期完成。
(二)坚持分类施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区分问题性质,分类施策。对于无争议事项,要及时限期办结。对已有生效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要优先安排解决;对存在争议的事项,要充分与市场主体沟通协商,加快确定合理的解决途径和办法。未经与企业沟通,不得单方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坚持压实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扛起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合同、承诺约定事项,不得以未审计、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对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财政政策兑现等重大决策事项,要严格审核程序,规范政策兑现。严禁“新官不理旧账”,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严禁向民营企业“打白条”,坚决杜绝政府失信违诺问题的发生。
六、材料报送
1.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领域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于2023年10月28日前报送县优环办;
2.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领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摸底统计规范标准》于2023年10月28日前报送县优环办;
3.在排查建账阶段,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领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年攻坚行动工作台账》于三个时间节点(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前,报送至县工作专班;
4.在推进解决阶段,请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末30日前,向县级工作专班报送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动态信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年攻坚行动工作台账》;
5.请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1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2025年12月底前报送三年攻坚行动工作总结;
6.请各单位分别报送1名联络员(联络员姓名、电话发送至邮箱),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沟通对接,并于10月28日前加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年攻坚行动工作群;
上述材料,均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书面材料。县优环办将统一汇总后报市级工作专班。
联系人:吕 雪,联系电话:15776421270
潘丽娜,联系电话:18145185718
邮 箱:twxysj@163.com
附 件:1.汤旺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年攻坚行动工作专班
政策解读:http://www.yctwx.gov.cn/twxrmzf/c101256/202312/3370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