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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公示

发布日期:2023-06-28 13:55 来源:汤旺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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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旺县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伊春市自然资源局、伊春市农业农村局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伊春市自然资源局、伊春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了验收,伊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销号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根据《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和《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对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剥离的土壤主要用于土地复垦和改良治理。黑龙江省一些地方和部门未有效开展表土剥离工作,直至20217月才制定表土剥离的执行标准,自然资源部门从未对未开展表土剥离的建设项目实施处罚,农业农村部门基本没有过问剥离表土再利用情况。

二、整改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东北黑土耕地保护纲要(2017-2030年)》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为依据,通过科学指导、执法检查、制定计划等方式,全面推进我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

三、整改措施

(一)自然资源局

1.对全2017年以来实施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查清问题底数及具体情况,分类建立台账。

2.梳理全未实施表土剥离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对已实施表土剥离的,落实土壤存储管护措施,对土壤利用方面进行严控。对新增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按要求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

3.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措施,明确建设用地单位及相关部门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规范剥离、运输、存储、管护与利用等制度机制。

4.严格表土剥离执法检查,监督生产建设活动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开展表土剥离,切实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农业农村局

1.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全面整改问题,积极组织耕地保护相关专家,为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评审论证和竣工验收提供意见和建议。

2.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黑土耕地。

3.开展能业务培训,将黑土耕地质量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培训中。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接到此项问题后,汤旺县自然资源局、汤旺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排查整改,具体工作及成效如下:

1.强化组织领导,压实落靠责任。根据《伊春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专班工作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压实责任、严格时间节点。

2.举一反三,建立台账并核实整改。对已实施剥离,进一步核查论证裸土面积是否存在剥离空间,做到应剥尽剥;对历史未剥项目,分析成因,并现场核查论证是否存在剥离空间做到应剥尽剥对已实施剥离但未及时利用的,已经完成土壤利用方案编制,落实后期管护措施;对已批准用地未实施建设的,批次用地在供地前、单独选址项目在开工前确定其符合编制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要求,按方案实施土壤剥离利用,不符合表土剥离要求的(如土壤污染、超坡、耕作层已经破坏的等)经过论证后,可不进行剥离经过对项目的实地踏查论证,均已符合整改要求。

3.建立长效机制,编制《汤旺县自然资源汤旺县农业农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资源局协同农业农村局对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严格审核把关,要求必须按照专家审核表土剥离方案开展表土剥离工作,同时监督指导地方做好管理。

五、验收情况:伊春市自然资源局、伊春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222日对该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了验收,于2023227日形成验收销号意见并通过验收;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于202338日至310日对该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了验收,于2023329日形成验收销号意见并通过验收;2023621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八次(扩大)会议审核同意验收销号意见。

六、公示时间2023628日至2023711

七、受理部门伊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8-3906008

九、受理地址伊春市伊美区林都大街4307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附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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