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汤旺县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等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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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汤旺县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等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全县河流、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1﹞352号)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河湖“清四乱”的部署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秆作物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种范围:根据汤旺县域内河道实际情况,禁种范围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二、禁止事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影响行洪的高秆作物及林木。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自通告之日起,禁止在禁种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等。各级河湖长、企业河湖长将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如:玉米、高粱等作物和非防浪林等树木)等违法行为积极举报。如发现种植高秆作物或树木,将依法予以集中清除,种植者所受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现正值农业备春耕生产初期,请各乡镇、村屯(林场)、各级河湖长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对禁种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举报电话:0458-3530246。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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