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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2026〕10号

发布日期:2026-07-14 15:39 来源: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

关联稿件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10

当事人名称:汤旺县某沙石场  

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县********                             

我局于20264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571日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拌合站项目,现已完成主体建设工作,目前处于设备安装阶段,项目总投资450000元。在开工建设后,你单位于20264月编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6416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截至执法检查当日,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汤旺县沙石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421日,提供人:**,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主体经营资格。

2.证据名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421日,提供人:**,证明内容: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421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6421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建设项目空间分布。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7张,作出时间:2026421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421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违法事实情况。

7.证据名称: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421日,提供人:**,证明内容:项目场地使用情况。

8.证据名称: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421日,提供人:**,证明内容:项目场地现场房屋情况。

9.证据名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作出时间:2026421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王昊、念彦宏、梁展的身份和资格。

10.证据名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第1-3页,提取时间:2026421日,提供单位:汤旺县沙石场,提供人:**,证明内容:20264月编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执法检查之前已完成了编制,改正态度积极。

11.证据名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第7-15页,提取时间:2026421日,提供单位:汤旺县沙石场,提供人:**,证明内容:该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

12.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网页截图,提取时间:2026421日,提供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汤旺县沙石场个体(自然人)身份。

13.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一级)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项目类别(二级)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作出时间:2026421日,作出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4.证据名称: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1份,提取时间:202671日,提供单位:汤旺县沙石场,提供人:**,证明内容: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72日以《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结合《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仲裁量基准:

情节:

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

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

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

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陆仟元整(¥6000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伊春市生态环境局411室财审科办理缴纳罚款事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15日内,将单位开户行、户名、账号等信息告知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财审科,由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财审科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联系电话:0458-364757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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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高辉

编辑:程茂和

监审: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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