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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11-02 10:15 来源: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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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汤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某供热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7**********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县向阳委

我局于2026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某供热服务中心开展非现场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显示该单位2026年1月1日至4月15日供热生产期间你单位二氧化硫累计排放量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年许可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勘察)。现场调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26年1月1日至4月15日供热生产期间二氧化硫排放量历史数据,2026年供热生产期间,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1月31.097吨、2月28.855吨、3月25.804吨、4月6.695吨,2026年累计排放量相加值为92.451吨。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60.975876吨,实施了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你单位作为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2307**********001V)载明的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某供热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经营资格。

2.证据名称:某供热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法人身份;某供热服务中心类别为事业单位。

3.证据名称:某供热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身份。

4.证据名称:某供热服务中心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孙宝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5.证据名称:《黑龙江省汤旺河林业局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手续;某供热服务中心废气类别为烟尘/燃煤锅炉废气。

6.证据名称:《关于黑龙江省汤旺河林业局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伊环建审〔2020〕5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情况。

7.证据名称:《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验收,监测数据合规有效。

8.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为60.975876吨。

9.证据名称:《黑龙江省汤旺河林业局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合规,通过环保验收。

10.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事实情况。

11.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事实情况。

1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3张,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锅炉主体设施建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13.证据名称:核定总量计算说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已核算并上传排污许可平台审核;用煤量申报数值。

14.证据名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CEMS自动监测数据)照片2张,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2026年1月1日至4月15日二氧化硫实际累计排放量为92.451吨;小时烟气流量(20万标立以上)。

15.证据名称:某供热服务中心第1季度、第2季度锅炉烟气在线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16.证据名称:《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职责权限。

17.证据名称: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检修、校准维护情况。

18.证据名称:《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资质。

19.证据名称: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20.证据名称: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运维人员汪某与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务关系。

21.证据名称:汪某运维资格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运维人员汪某运维资质。

22.证据名称: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汪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23.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24.证据名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某供热服务中心数据表格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非现场检查发现某供热服务中心二氧化硫超排污许可总量排放。

25.证据名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页截图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26.证据名称:《黑龙江省汤旺河林业局集中供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六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作出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占地类别为大气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

27.证据名称:某供热服务中心近三年原煤合同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2023年、2024年、2025年三年实际用煤量。

28.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提取时间:2026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符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规定中的“6、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

29.证据名称:某供热服务中心排污许可证排放总量重新核定变更申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日,提供单位:某供热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某供热服务中心改正态度积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0月22日以《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汤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结合《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中裁量基准:

情节:

排放去向或区域/产废去向: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暂未处置或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

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不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日排放量(水):20万标立方米以上/ 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

后果:

环境违法次数:1次

修正基准:

经济承受度(中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补救措施(有: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

修正金额:

陆拾万柒仟元整(¥607000元整)

你单位与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0月20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经双方磋商明确,你单位自愿采取种植树木的方式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种植树木价值不小于245387.9元;在2027年10月底前完成种植并保证树木成活率。当事人符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规定中的 “6、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的情形。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陆佰元整(¥4856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东风大街102号5楼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15日内,将单位开户行、户名、账号等信息告知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由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联系电话:0458-353600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汤旺县人民政府或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伊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30日

相关文件:

审核:高辉

编辑:程茂和

监审:谢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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