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汤旺县废弃食用菌包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属各相关部门、单位,汤旺河镇、乌伊岭镇:
现将《汤旺县废弃食用菌包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汤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汤旺县废弃食用菌包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整改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问题,提升我县生态环境质量,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在全县进一步开展废弃食用菌包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将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
二、工作职责
汤旺河镇、乌伊岭镇、汤旺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汤旺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乌伊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本施业区内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共同做好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二)由县政府规划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临时集中堆放点,避免造成二次污染。(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三)建立督导检查机制。按照年初与种植户签订的废弃菌袋回收合同,督促林业公司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户,对拒不清理的由林业分公司安排清理、利用。各林场、城镇建成区木耳菌袋摆放地要合理利用老旧场地循环摆放,坚决禁止新开场地摆放木耳菌袋,特别是伊嘉公路、四鹤公路两侧150米范围内不允许摆放木耳菌袋,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允许摆放木耳菌袋。木耳菌袋喷淋后产生的渗水不允许直接排放入河。(责任单位:汤旺河镇、乌伊岭镇、汤旺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乌伊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四)加强林业施业区监管。一要在木耳菌袋摆放前摸清本辖区范围内黑木耳养殖户数、木耳菌袋数量、木耳摆放地点、场地面积等基本信息数据,并将摸底信息数据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二要建立食用菌生产报备制度,对食用菌生产和废弃食用菌包处置跟踪管理。三要在木耳菌袋摆放前对施业区内各木耳菌袋摆放地点取证备案,拍摄各木耳菌袋摆放地中心点GPS坐标照片1张,按照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取4张现地全景照片,并随机踏查该地块范围内是否有新伐根。(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汤旺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乌伊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五)加强对农村木耳种植户的监管。建立木耳种植台账。加强对木耳菌袋养殖户除草剂、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监管,督促木耳养殖户将使用后的废弃包装瓶(袋)集中收集进行销毁,坚决杜绝化学药品包装随意向河流、林地内随意乱扔现象的发生。县水务局负责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禁止倾倒、堆放的区域。(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汤旺河镇、乌伊岭镇、汤旺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乌伊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六)加强城镇建成区木耳种植户的监管。镇政府主管,社区统计建立报备木耳台账跟踪管理。加强对镇内木耳菌袋摆放地的指导工作,做好生产、收集、转运、贮存、处置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汤旺河镇、乌伊岭镇、各社区)
(七)建立制度。对于后期垃圾未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养殖户,县林草局或林业局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下达10日内,木耳菌袋垃圾仍未处理或不达标的,按照《伊春市废弃食用菌袋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填埋废弃食用菌包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县林草局、汤旺河镇、乌伊岭镇、汤旺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乌伊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八)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管辖范围内实施食用菌生产报备和管理台账制度,形成从生产、收集、转运、贮存、处置全过程和谁污染谁负责的良性机制,实现源头治理目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草、水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和填埋废弃食用菌包行为进行检查整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或移交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水务局、汤旺河镇、乌伊岭镇、汤旺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乌伊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九)每年木耳菌种植季开始前汤旺河镇、乌伊岭镇、汤旺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乌伊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要将食用菌生产单位、个人源头管理信息台账、废弃食用菌包非法倾倒等行为专项治理整改台账,报送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梁展 联系电话:1830458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