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乌伊岭区(局)林企单位
独生子女奖励补助费认定的通知
伊春森工乌伊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4年版)第三十六条 (一)款和 (1999年版)第四十一条(一)款、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二)款之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相关待遇。
因2019年区划调整,除市编办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人员以外的职工划归企业管理,相关待遇由企业承担,依据《伊春市解决独生子女奖励补助政策兑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伊解兑办发〔2021〕1号文件)要求,17个林业局公司符合政策人员由森工集团负责组织统计并统筹解决所需资金。请严格遵照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汤旺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汤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印发
工 作 提 示
经初步调查,原乌伊岭林业局1995-2009年未发放独生子女十八周岁前每月奖励情况:1995-1999年每人拖欠60元,2000年每人拖欠115元,2001-2005年每人拖欠120元,2006年每人拖欠105元,2007-2008年每人拖欠60元,2009年每人拖欠30元。
退休时一次性补助资金拖欠情况为:符合条件人员2013年每人拖欠500元,2014年每人拖欠1000元,2015年每人拖欠1500元,2016年每人拖欠2000元,2017年每人拖欠2500元,2018年全额拖欠。夫妻双方先退休一方优先享受(另外一方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额拖欠)。
请乌伊岭林业局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统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