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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政发〔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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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旺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汤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旺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汤政发〔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09-04 13:42来源:汤旺县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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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汤旺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县属相关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加强汤旺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汤旺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汤旺县人民政府

                     202485

  汤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月5日印发


汤旺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伊春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加强汤旺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聚焦电动自行车销售、拼装、改装、停放、充电、报废、回收、事故溯源等重点环节,全面推动实施全链条整治,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本质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推进落实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紧盯重点环节,加大源头管控力度

1.严格标准执行。紧盯《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修订,结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工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解读宣贯。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对生产销售过程进行全面检查,推动电动自行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以下各项均需县政府组织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强化产品质量管控。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查生产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工信局)

3.规范行业运行发展。严格按照国家正面清单目录执行,及时传达下发动态公告。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依法依规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车架等组件的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4.加强认证环节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及蓄电池、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全覆盖加大电动自行车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认证安全宣传。(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5.加强经营销售场所监管。排查辖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产品的销售场所,督促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进货检查验收和进货台账等管理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严查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行为,20248月底前完成。加强对经营销售场所的日常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针对销售企业要将相关涉企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6.规范线上渠道运营。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依法加强电商平台企业监管,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网售电动自行车商品、广告、信息审核力度,强化日常检查监控,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等产品(根据国家调整情况,及时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820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

(二)坚持疏堵结合,加强充停设施建设

7.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设施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按照《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指导统筹布局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严格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审批,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条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纳入项目配套,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标准和配建要求设计实施。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商业集中区、交通枢纽周边、娱乐文化场所等电动自行车停车需求较大的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充电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但不得改变空间属性。利用已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确需调整规划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8.推进既有小区增设充停设施。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县政府民生事项,结合城市体检,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列出近期实施计划安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应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电力报装等手续,并须满足必要的消防安全条件,将建设许可批复文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等资料作为办理用电的必要收资。在电网直供区域建设,并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属地管理主体要为供电企业开展现场勘查、工程实施、装表接电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林场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政府办、消防救援大队、财政局、供电公司)

9.强化技防物防措施运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确保建设运营单位能实时监控充电设施总体状况并提供相关数据,2025年底前完成。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蓄电池换电模式,2024年底前完成。积极推广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现场会经验做法,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社会单位推广安装楼宇电梯智能itle="组织系统"/>阻止系统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动态监控等措施,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单位:住建局)

(三)用足执法手段,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10.严查违规充停。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错时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兼顾劝阻告知、警示宣传和安全提示。街道(乡镇)、社区(村)、林场所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常态化开展巡查提示。住建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属地居(村)民委员会、林场所、街道(乡镇)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于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落实电动自行车,特别pan>是充(换)电站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属地政府应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对政府热线投诉、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纠治。(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单位:住建局、公安局)

11.严查非法改装。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销售维修企业广泛宣传严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性和相关要求,并组织开展针对性宣传提示。要加强案源管理,快速核查处置举报线索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源线索,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专项检查和暗访抽查,严肃查处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和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使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无照经营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要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及时公示处罚信息,形成有力震慑。2024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公安局)

12.严查制假售假。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从严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买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的行为。从严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行为。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工信局、消防救援大队)

13.严查路面违法。强化路面环节管控,针对电动自行车体型小巧、出行方便的特点,科学进行警力部署,在市场、商城、夜市等电动自行车通行较多的路段开展检查整治,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从严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超载、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违法查处率。突出交通违法整治重点时段,特别加大对早、晚高峰时段的监管力度,坚持逢违必究、逢违必查的原则,加强巡逻管控,坚决预防和遏制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典型违法行为或屡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高压态势。(牵头单位:公安局)

(四)完善制度机制,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14.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严禁为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获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发放正式号牌。公安机关应建立未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投诉举报机制,并按照《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对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严格管理。2024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公安局)

15.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的建筑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组织街道(乡镇)、消防工作所、社区(村)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明确架空层界定及使用管理检查要求,全面摸排底数,逐一开展检查;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加强日常使用管理和夜间巡查检查,推动加强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采取临时物理分隔等措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并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20248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单位:住建局)

16.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协同联动,指导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对于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公安局)

17.规范充电设施用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充电电价按居民电价执行。指导电力企业强化靠前服务意识,统筹安排公共电网改造计划,做好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接网工程建设运维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益属性的原则,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标准。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检查巡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发改、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五)强化终端监管,解决报废回收问题

18.推动落实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省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参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做法,指导和鼓励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措施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引导电动自行车相关企业积极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和引导市民选用换电型电动自行车,推动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加快退出使用,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牵头单位: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工信局)

19.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落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工作,将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加强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指导。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配合国家完善老旧电池报废相关标准并加强标准宣贯和推广。(牵头单位: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财政局)

(六)运用联合惩戒,加大溯源追责力度

20.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消防、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互查,提高溯源调查能力。消防、公安、应急、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建立电动自行车火灾亡人事故责任溯源倒查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调查,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凡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一律提级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工信局)

21.施行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加大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的曝光力度,对引发亡人火灾事故的,在主流媒体曝光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查找身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要按照应列尽列原则,将严重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综合运用经济杠杆、信用监管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单位:工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专班统筹推进。安委会成立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单位由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安排人员参加专班工作。

(二)依法高效治理。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整治各项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及非法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补齐电动自行车监管工作短板。积极探索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方式、方法,健全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突出风险、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督导问效。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工作方案和任务措施进行分解细化,确保属地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要定期组织开展督导巡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坚决予以通报、约谈。要将整治行动纳入年度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责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消防部门负责宣传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知识和典型火灾案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宣传废蓄电池的危害和安全回收方式。新闻媒体单位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和避险自救基本技能。住建、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整治行动宣传工作。各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媒体宣传、敲门入户、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引导社会公众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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