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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政办规〔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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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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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政办规〔2022〕4号 关于印发《汤旺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汤政办规〔2022〕4号 关于印发《汤旺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5 00:00来源:汤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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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政办20224号

关于印发《汤旺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属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汤旺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汤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5

汤旺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8 1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日起施行);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1229日起施行);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319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97号);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1229日国办函〔2014119号);

15)《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伊春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污染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核事故的应急工作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发挥各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依法加强政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整合优势,保障应急处置的资源配置。

4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调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政府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减少或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失。

5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案体系

1)本预案是汤旺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预案体系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重点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成

2)本预案应与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伊春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汤旺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3)各政府及级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各政府及级相关部门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下一级预案,应与本预案建立有机衔接,形成有力支撑。本预案启动时,相关下级预案视情启动。

4政府及级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编制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汤旺县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6)当本界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本时,本预案与其相关下级预案视情启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汤旺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县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组织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为加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在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成立汤旺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长由政府分管副长担任。副指挥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应急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县工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各人民政府确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单位的专业应急急救队伍组成。

2.2工作职责

2.2.1领导机构与职责

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委、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组织、协调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

2.2.2成员单位职责

生态环境局与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参与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参与调查工作,依法对事件涉嫌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刑事措施;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筹集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工作经费,确保重大、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正常使用;负责县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城市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做好涉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源安全;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通畅的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应急处置地;负责公共客运安全运行;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水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涉及水利工程造成的生态及环境破坏处置工作;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健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涉及城市垃圾处理及园林绿化破坏等应急事件,维护设施和有关工作正常运行;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林草局负责做好涉及林地湿地和草原重大、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和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支持;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域气象信息和天气预报;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作为突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各级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受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报警,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

6)负责与省、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办理和督促落实市指挥部决定事项。

2.2.4技术支撑队伍

1)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全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库由有关环境应急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环境应急专家库实施动态更新。

2)应急监测队伍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环境监测网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损害评估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2.5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依托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突发事件训练基地等,组建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2.6乡镇(社区)应急领导机构

各乡镇(社区)要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超出乡镇(社区)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乡镇(社区)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参与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职责、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局、林草局和事发地乡镇(社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产、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局、林草局、气象局和事发地乡镇(社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牵头,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乡镇(社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应急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乡镇(社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由县融媒体中心牵头,县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乡镇(社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由公安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乡镇(社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应急局、公安局、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事发地和受影响地乡镇(社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行政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机程度,设立环境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与县政府、事发地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2.5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指挥部设立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合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与监控

1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2各乡镇(社区)和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加密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尾矿库等潜在风险较大的企业。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3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局。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局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3)调引水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水务局负责。

4)沿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局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气象局按职能负责。

4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生态环境局报告。

3.2预防工作

1各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2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3.3.2预警分级标准

3.3.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预警: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3.2.2重大环境事件(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重大环境事件Ⅱ级预警: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3.2.3较大环境事件(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3.3.2.4一般环境事件(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一般环境事件Ⅳ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3.3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3.3.4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5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3.3.6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建在生态环境局,作为全统一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与有关部门资源共享。

3.4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政府或生态环境局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及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4.1 信息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4.2 信息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可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3.4.3 信息报告流程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2小时内向政府和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或者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4小时内向政府和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6)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委、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应急响应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情况进行协调支援。

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环境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一般环境事件)四级。当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Ⅰ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启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

 3)由政府统一向政府和生态环境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政府请求支援。

4政府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指挥部在政府和生态环境的领导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Ⅱ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

3)由政府统一向政府和生态环境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并调集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派专家组到事发现场,提出对策和处置意见。必要时向政府报告,请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布Ⅲ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2响应措施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

3)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布Ⅳ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响应措施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

3)邀请有关专家提出对策。根据专家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指挥部提出请求。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生态环境局在确认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政府及生态环境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初报;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电话报告政府及生态环境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初报;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4小时内报告。初报建议以图表方式上报,报告内容大致为时间、地点、经纬度、事件类型、事件级别、污染物等。

如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由政府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1.2信息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及损失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与进展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采取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与事件危害或损失有关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1.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中毒、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报请领导小组启动相应预案。

5.2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应当统一、准确、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常识等。

1)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2)对于超出汤旺县行政区域范围的事件信息,由汤旺县政府审核后发布;

3)涉外的新闻信息由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4)新闻信息发布按照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5.3紧急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与事发单位沟通,实施有效的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情况下,注意保护事发现场的重要部位。

5.4安全防护

5.4.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4.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1)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5.5指挥和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县、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5.6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经政府批准,可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人员、车辆、物资等,全力投入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

5.7新闻报道

、镇政府在应急环境事件发生后,应适时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与应对措施等正确舆论引导。针对各种谣言、传言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新闻发布方式主要有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

5.8应急处置终止

5.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发生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和破坏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发生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发布应急终止指令。

2)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查找事件原因。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单位查找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评估与总结。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文字材料,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报告。

3)应急过程评价。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

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

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情况;

四是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是环境事件等级;

二是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三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四是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

五是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六是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合理;

七是发布公告与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恰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预案修订。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后期处置

6.1总结评估

1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生态环境局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6.2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3事件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4建立保险机制

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应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应急保障

7.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汤旺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7.2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7.3预警保障

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统一的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7.4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局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7.5通信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7.6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级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负责加强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7.7资金保障

应急处置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8物资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证应急需要。

7.9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拟定医疗救护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7.10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11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

7.12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水、电、气、煤、油等正常供给,同时做好应急处置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

7.13跨界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跨界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跨界救援活动,加强县(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

生态环境部门应深入开展环境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8.2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

8.3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应急环境事件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环境事件实战演练,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联合各个有关部门联合演练。至少每年组织1次,提高防范和处置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监督管理

9.1监督考核机制

各乡镇(社区)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9.2奖励与责任

9.2.1奖励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贡献较大,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和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2责任追究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贪污、盗窃、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10.2预案管理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问题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实施后,《汤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旺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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