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旺县人民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汤旺县人民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县汤旺河镇林海路。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部分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8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汤旺县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汤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保健与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为全县医疗业务技术服务中心,承担县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与护理任务,承担急危重症抢救和复杂疑难病症诊治与护理任务;
(二)承担120急救和各类突发事故的现场抢救及院内急救;
(三)贯彻执行传染病预防诊治和管理工作,开展健康教育,进行防病指导;
(四)负责全县人民日常健康体检及征兵体检工作;
(五)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和培训,承担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任务;
(六)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护理、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诊疗科目有: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妇科专业/产科专业/小儿传染病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心脏病专业/小儿血液病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肠道传染病专业/呼吸道传染病专业/麻醉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
“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
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
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5、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6、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 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 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8、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
表大会开展工作。
二、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会议的决策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医院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的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型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范围。
1.讨论通过拟由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2.讨论决定职称评聘、常规晋升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事项,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使用工作事项。
3.讨论决定医院医疗、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三)会议决策程序。
1.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不是党支部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列席党支部有关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
2.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没有交叉任职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以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重要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达意见,院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进一步调研或者论证后再作决策。
3.医院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党支部会议形成的决定,按分工抓好组织实施。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议代替党支部会议。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党支部。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汤旺县卫生健康局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院长的产生方式为县委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县委任免。
第二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职能科室有:院办、医务科、护理部、财务部、药品采购办、总务科;
(二)临床科室有:内科(编制床位50张)、外科(编制床位40张)、妇产科(编制床位12张)、儿科(编制床位12张)、五官科(编制床位10张)、感染科(编制床位12张);
(三)医技科室有:检验科、放射科、物理诊断科、药剂科、理疗科。
各科室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范开展各项诊疗活动。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患者享有下列权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患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基本医疗权;
(二)疾病认知权;
(三)知情同意权;
(四)保护隐私权;
(五)诉讼权与获得赔偿权。 。
第二十六条 患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我保健的义务;
(二)及时寻求和接受医疗和护理帮助的义务;
(三)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四)尊重医务人员的义务;
(五)按时按数缴纳医疗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患者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可直接到住院部一楼大厅将意见建议放入“意见箱”;
(二)可通过拨打电话:0458——3530767反馈意见;
(三)可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县人民医院,邮编:153037,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字样。
第二十八条 医务科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记录备案投诉情况;
(二)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
(三)展开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节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
(一)接受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三)捐赠资产必须由医院相关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四)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院务会议审议,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6日本单位章程起草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汤旺县人民医院 汤旺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