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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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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旺县图书馆章程

汤旺县图书馆章程

发布时间:2021-05-27 14:10来源:汤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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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旺县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文化服务宗旨与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汤旺县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县文化社区群慧路61号。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汤旺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汤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阅读文明求知发展

第十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发挥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传递科学情报、开展社会教育和提供文化娱乐等功能。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

(二)开展社会教育

(三)传递科学信息;

(四)开发智力资源

(五)开展读者辅导工作;

(六)者提供文献刊和各类信息资讯;

(七)开展馆际协作协调工作;

(八)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未设置党组织,党员隶属举办单位汤旺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党支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员在举办单位汤旺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党支部管理下,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员在举办单位汤旺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党支部管理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加强党员教育,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抓好党员发展。

(二)议事规则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条例》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决议、决定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才能通过,个人如有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服从和执行党支部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举办单位汤旺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党支部。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汤旺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是由馆长、副馆长组成,本单位的执行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本单位经费预算,进行财务资产管理;

(四)开展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馆长的产生方式为区委组织部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完成本单位相关工作;

(二)办证处为读者提供图书证办理及咨询工作;

(三)成人借阅部:为读者提供外借图书及咨询工作;

(四)少儿借阅部:为少儿读者提供图书借阅及咨询工作;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读者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读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单位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读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可直接到汤旺县图书馆大厅将意见建议放入“意见箱”;

(二)可通过拨打电话:0458——3532996反馈意见;

(三)可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县图书馆,邮编:153037,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字样。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材料初审。接到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后,要详细查阅相关材料。

(二)受理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及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内容做好登记,建立台账。

(三)调查核实。采取分别约见当事人、现场走访、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对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涉及多部门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四)提出意见或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制定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五)投诉举报办结。单位应当尽快将处理意见或建议反馈当事人。对上级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应向上级投诉处理机构报告办理结果。

(六)备案存档。按照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性质分类建档,按照有关规定存档。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式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投资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均不接受。

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经本单位章程起草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526日本单位章程起草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汤旺县图书馆                    汤旺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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