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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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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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2020年汤旺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分配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2020年汤旺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分配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7 00:00来源: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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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2020年汤旺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twxzjj@163.com

  联系人:苏柳循    联系电话:3530707    

汤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97

2020年汤旺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

      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查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对住房保障资格认定职责,依据《伊春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伊政发201513号)、《关于做好城乡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认定工作的通知》(伊政办发201335号)、《伊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伊住建发201546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分配遵循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应从低端保障做起,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困难家庭按困难程度、人口构成、住房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符合申请标准。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普通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是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一)符合下列条件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共同生活,且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申请人具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3、申请人家庭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低保家庭二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产登记部门确认未有自有住房的;

5、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自有住房的。

6、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军人、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其他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孤、老、残疾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如有上述情形有之一的,可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予以分配。

7、户籍人口1人家庭,按自愿原则采取合租的方式,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特殊情况家庭除外。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申请范围:

1、申请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且未婚,由父母或子女等直系亲属照顾生活,直系亲属有自有住房且超出住房保障面积的;

2、三年以上不在本地居住,因病回到本地租房不满一年的;

3、林场(所)户籍或到地区居住不满五年的;

4、已享受过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的(包括:回迁安置和货币补偿);

5、未满18周岁的;

6、离婚或户籍分开不足二年(已审核日期为截止日期倒推)。

(三)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3、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

5、社区出具的申请人现租、借房屋情况证明;

6、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及残疾证;

7、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8、申请人本人租、借住房屋情况证明材料及3户以上邻居证言材料

9、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审核认定程序

执行三审两公示审核程序。

1、社区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婚姻、经济状况和住房情况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其信息资料送达住建部门。

2、住建部门对初审合格的住房保障家庭房产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的信息资料协同送达至民政、人社、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3、民政、人社、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车辆、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后。由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后予以分配。

四、审核认定责任分工

1、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并负责核查申请人家庭的房产情况;

2、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保障证号、保障金额、享受时间等;

3、人社部门:配合核查住房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公益性岗位收入、失业保险信息,以及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买断工龄收入标准等相关信息;

4、社保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核查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养老保险信息;

5、税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核查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

6、不动产登记:配合核查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的现有房产登记信息;

7、公安部门:配合核查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户籍人口、分(立)户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和购置私家车辆相关信息;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核查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9、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核查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

五、审核程序

1、各社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事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听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婚姻、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上述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家庭申请材料上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住建局组织民政、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联查,并将联审联查结果上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分配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将符合标准的家庭分别在汤旺县乌伊岭镇、汤旺河镇电视台公示5个工作日,将公示结果存档留存。

六、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配租程序

1、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配租根据各社区报送递交申请书时间、家庭困难状况进行房源数分配。根据家庭人口、年龄、身体状况确定配租面积。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纪委、县民政局、社区全程监督下进行抽签配租,每个申请家庭只能进行一次抽签选房。

2、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家庭到县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后,须预交一年以上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租金,签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租赁合同》,方可办理进户手续,缴纳各项费用后,领取钥匙。

3、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公租房租赁(廉租房)合同》约定的事项。

4、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并终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家庭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保障资格的;

2)申报家庭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保障资格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调换、拆改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

4)有意损害承租房屋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乙方及共同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每月进行两次约定入户走访,3个月累计四次以上入户约见失败的,视为居住不满30天);

7)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8)拖欠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5、申请人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1)未按要求参加选房;

2)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3)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

4)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七、法律责任

凡为申请人出具虚假相关证明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并终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同时给予提供证明的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汤旺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

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分配工作的有序进行,成立汤旺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锐锋  汤旺县副县长    

副组长:苏柳循  县住建局局长  

  员:韩德新  县纪委监委副书记  

张宏伟  县民政局局长  

            县人社局局长  

        魏炳  县信访局局长  

        李传宝  乌伊岭镇镇长  

            汤旺河镇镇长  

        林兆虎  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朱晶涛  县残疾人联合会主席  

王丽云  乌伊岭镇税务局长   

闫玉国  汤旺河镇税务局局长

        张树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明文  县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东辉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各社区书记、主任

分配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汤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苏柳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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