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依据
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
二、征收原因
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加快城市改造进程,提升旅游城镇品质,结合汤旺县棚户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征收工作。
三、征收与补偿对象
在征收范围内,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被征收人及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被征收人。
四、房屋价值评估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拟拆迁的房屋进行现场评估,作为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依据。
五、安置办法
(一)对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楼实行“拆一还一”的政策,原房屋建筑面积按五层975元/㎡为标准,不收取楼层结构差价,选择其它楼层的按以下标准收取楼层结构差价:一层75元/㎡;二层125元/㎡;三层375元/㎡;四层325元/㎡。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回迁安置楼建筑面积,上靠回迁安置楼建筑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交纳购房款(一层:1050元/㎡,二层:1100元/㎡,三层:1350元/㎡,四层:1300元/㎡,五层:975元/㎡,六层:850元/㎡);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大于回迁安置楼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评估价格补偿)安置。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简易、半简易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照的被征收房屋,需补齐与砖木结构房屋最低评估价的差价,进行产权调换结算结构差价。
(四)安置房源以现房方式进行安置,按被征收人搬迁先后顺序自选楼号、楼层、户型。
(五)对直管产房屋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征收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自管产被征收房屋,需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自管产单位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征收部门根据所出具的证明进行办理,对有审批手续未取得合法产权证照的主体房屋及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主体房屋,确无其他住处的被征收人,确认后参照有证房屋,根据房屋结构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