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一、 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放管服制度改革,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伊春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意义
《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针对全市行政区划改革行政管理权限调整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原则,对砂石土矿采矿权设置、出让、登记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砂石土矿监管提出要求,为规范全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三、重点内容
第三章为“采矿权出让”。除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协议出让外新设砂石土矿采矿权一律以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逐步实现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第四章为“采矿权登记”。重点明确了采矿权出让负责登记的机关,及申请砂石土矿产采矿权新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同时又明确了“无需办证”情形、“河道采砂”权限和“生活自用”要求。
三、重点内容
第五章为“砂石土矿监管”。明确了乡(镇)政府所承担的“矿区范围公告、组织埋设界桩、底标高标志及矿山标识牌落实监管责任人和举报投诉电话”职责。规定了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和采矿权人的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强调了可以进行采矿权一次性延续的情形,以及相关手续办理要求。
三、重点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采矿权设置等六个章节
第一章为“总则”。介绍了“砂石土矿产资源”涉及的矿种范围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采矿权设置”。强调了选址要求,应当避让“三线两区”和生态保护区、城乡建设规划区、耕地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尽量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地区。
四、亮点特色
《办法》结合伊春行政区划改革实际情况对管理权限做出了规定,明确了监管分工责任,不仅认真贯彻落实了上级有关要求,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五、名词解释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三线两区:是指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