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2022〕23号)
伊春黑臻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MA19032N1R
地址:汤旺县乌伊岭镇友谊路3号
法定代表人:林威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院内西南角处堆放有三处废弃食用菌包袋,场地铺设了塑料布做了简易防渗漏处理,料堆覆盖纱网,没有采取防流失措施,有部分木耳菌袋散落在堆场,旁边有一个小河沟,堆放场所的废弃菌料受雨水冲击容易造成污染流入小河沟内,最后流向场外草地。我局于2021年9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7.22);调查询问笔录(2022.7.22);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食用菌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隐匿和填埋废弃食用菌包”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罚告字[2022]25号),你单位没有提出异议。
依据《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填埋废弃食用菌包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案件讨论组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铁力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