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旺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时  效:
名  称: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2022〕23号)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2022〕23号)

发布时间:2022-08-11 14:40来源:汤旺县生态环境局访问量:
字体: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2022〕23号)

伊春黑臻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MA19032N1R

地址:汤旺县乌伊岭镇友谊路3号

法定代表人:林威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院内西南角处堆放有三处废弃食用菌包袋,场地铺设了塑料布做了简易防渗处理,料堆覆盖纱网,没有采取防流失措施,有部分木耳菌袋散落在堆场,旁边有一个小河沟,堆放场所的废弃菌料受雨水冲击容易造成污染流入小河沟内,最后流向场外草地。我局于2021年9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7.22)调查询问笔录(2022.7.22)权委托书;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食用菌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隐匿和填埋废弃食用菌包”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罚告字[2022]25号),你单位没有提出异议。

依据《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填埋废弃食用菌包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案件讨论组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铁力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8日

分享到: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