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标示对食品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一、预包装食品及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明特定事项,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一个完整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上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由于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体条件、生理特点和职业需求,对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含量要求与一般人不同,因此,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确保消费者所购买的食品符合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营养需求,保证他们食用后身体健康,不受劣质食品的损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经营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一致。
三、转基因食品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明“转基因食品标识”,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的权力,转基因产品标识可以通过放大字号,变化字体、色彩、标识位置等方式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四、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添加剂的性能、质量和作用应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相符,标签及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不得以虚假、夸大的文字、图形介绍产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五、进口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及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通常一份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体现的信息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等方面的强制标示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非强制标示内容包括批号、食用方法、营养标签等。
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对标签的规定,严格落实标签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所售食品类型认真核查食品标识标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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