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汤旺县兼职责任督学劳务补助
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属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汤旺县兼职责任督学劳务补助和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汤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
汤旺县兼职责任督学劳务补助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的通知》(黑教联〔2021〕7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县责任督学队伍管理,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教育督导条例》、《黑龙江省督学管理办法》(黑政教督〔2022〕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督学,是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地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依法依规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教育督导员。
第二章 聘任
第三条 责任督学由县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聘书、督学证,直接管理。
第四条 责任督学应当突出“讲政治、懂教育、敢担当”的选聘要求,主要由具有教育管理、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年龄原则上女不超过55 周岁、男不超过 60 周岁; 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责权
第六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 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办学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和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关注师生合法权益,生产安全、教育教学秩序等问题。
(五)每次督导任务后。及时报告督导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指引、帮助学校整改。
(六)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参与教育督导工作调研及政策文件和研究制定,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七)完成县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导事项。
第四章 考核
第七条 督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责任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责任督学予以表彰奖励。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在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对督学违规违法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保障
第十条 将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县教育督导机构依法维护督学的合法权益,保障责任督学依法履职。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机构及责任督学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责任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责任督学考核合格后,按月发放劳务费(含通讯、交通费、误餐费),按照深入学校督导天数计算,每人每天30元,每月最高 240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www.yctwx.gov.cn/twxrmzf/c101256/202303/3049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