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汤旺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
(2022—2025年)的通知
县属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积极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快我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压实工作责任,提高全县矿山生态修复能力和水平,现将《汤旺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汤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汤旺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为积极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快我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压实工作责任,提高全县矿山生态修复能力和水平,按照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2022-2030年)》(伊政办发〔2022〕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伊春时的特指要求,围绕答好“林区三问”,聚焦“生态立市、旅游强市”发展定位,致力打造“森林里的家”城市品牌,统筹推进绿色化矿山高质量转型发展之路,筑牢小兴安岭生态屏障,助力“美丽龙江”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遵循自然规律,统筹自然生态各要素,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推进各类矿山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坚持履职尽责,分级负责。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按照行动计划抓好整改工作。完成修复治理任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推进整改工作完成。
(三)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规划管控、政策扶持、监管服务、风险防范等作用,统一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以市场化方式为主攻方向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积极营造规范有序、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社会参与生态修复的动力。
(四)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组反馈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分门别类、精准施治,逐一落实整改责任、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综合考虑历史遗留矿山破坏程度、破坏类型、治理模式、资金筹措等因素,优先将损毁程度低、可操作性强以及“三区两线”等重点区域纳入治理范围。
(五)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施策。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准确把握历史遗留矿山及周边环境特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水则水,“一矿一策”,逐年度、逐矿山科学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针对需要修复的点位逐一编制修复方案,把年度修复面积百分比落实到具体修复矿山上。要严格履行方案审查把关、专家评审等程序,每个修复点位都要确定责任人,明确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同时,足额计提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督促矿山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推进生产矿山修复治理。
三、目标任务
(一)加快还清旧账,按照《伊春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2030年全面完成我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汤旺县现存12座废弃采石、取砂、取土矿山(其中3座废弃矿山已自然恢复),需修复历史遗留矿山9处,面积约23.09公顷。为积极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完成全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我县计划2025年底完成全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本项目工作计划分6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6月15日~2022年7月30日)
首先进行系统资料收集工作,主要资料包括地质勘查资料、相关的环境资料、相关环境影响评估资料以及地形、气候、交通、水文、林业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
2.勘测阶段(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30日)
进行实地环境勘查,勘查矿区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和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
3.报告编写阶段(2022年10月1日~2023年3月31日)
在野外勘查的基础上编写勘查报告及施工设计。
4.工程施工阶段(2023年4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治理工程要求组织过硬的施工队伍精心施工,保质、保量、保期完成采面、陡坡及平台治理工程,绿化工程等生态修复工程。
5.工程验收阶段(2025年1月1日~2025年3月31日)
治理工程施工结束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6.绿化工程养护阶段(2025年4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绿化工程要求组织专职人员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为期24个月的养护,保证采面及平台的绿化效果持久、稳定。
(二)不再欠新账,大力推进生产矿山修复治理。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按时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要积极推进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坚决杜绝生产矿山转为新的历史遗留矿山,确保不再产生新的欠账。进一步排查露天矿山的违法情况,建立任务台账,压实整改责任;加快处理越界开采查处不到位、失信人惩戒不到位、典型违法矿山吊销注销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日常巡查机制,严格落实属地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林业局公司、镇和村屯基层人员的巡查作用,加大巡查力度;通过强化执法检查、制定修复计划、建立市场化新机制等方式,加快推进我县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系统修复。
四、主要措施
(一)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全县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专项执法检查。巩固前期工作的认定成果,聚焦转嫁矿山修复治理主体责任等问题,对照国家相关文件,进一步深入排查,明确修复主体责任。对于前期工作中已经认定为有责任主体的矿山,后来确认为历史遗留矿山的要作出详细说明。政府应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协调林业局公司,对所涉及点位进行逐一排查确认,通过一切手段查找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待确认无法找到责任主体后,方能确定为历史遗留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后,依法对认定的历史遗留矿山进行公示,并履行程序及相关手续,由政府承担修复治理责任。
(二)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 见》(国办发〔2021〕4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 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 〔2022〕5号)精神,积极推进《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 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 规〔2022〕25号)有效落地,从突出规划引领拓宽实施路径、支持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建立差别化土地供应机制、切实盘活矿山存 量建设用地、鼓励在修复时不增大破坏面积的情况下,利用生态修 复时产生的废弃矿山土石料以及财税金融政策等方面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以市场化为主攻方向,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
(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科学酝酿项目,依据省财政厅 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项目债券资金需 求储备的有关要求,科学谋划重点项目,统筹相关部门的各项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债券支持。同时,加大政府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四)创新生态修复治理模式。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让老林区焕发青春活力”的政治嘱托,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着力推动产业优势、发展优势、竞争优势,努力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修复综合治理新路径,以创建“国际森林生态旅游 度假名城”为目标,致力打造“森林里的家”城市品牌,探索“生态修复+N”综合治理模式,采取“生态修复+旅、养、居、医、药、食”六位一体的生态修复综合治理新模式。在矿山综合治理过程中,政府可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优选有技术、有实力、有经验的企 事业单位,对辖区内矿山废弃地采取总承包等方式集中统一进行治理;或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挥政府在规划、政策、管 理以及社会资本在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优势,创新矿山生态修复模式。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具体行动。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协调调度,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将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抓实、抓细、抓牢,抓出成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政府对本辖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负总责,要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和本地区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创建国家森林 城市等工作安排,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建则 建”的原则,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方向、完成时限,逐年度、逐矿山 推进治理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治理任务。做到逐年分解计划,一矿一本治理方案、 一矿一个管理档案,完成年度修复计划后做到“一案一销”。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矿山修复治理纳入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四个体系”,实行全链条闭环式管理。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政策和业务指导、定期跟踪问效,纳入县目标考核工作中,层层落实责任、传导压力,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