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政办规〔2022〕5号
关于印发《汤旺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属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汤旺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汤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汤旺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水,作为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为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是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必需的基本资源之一。水资源的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综合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饮用水水源安全是饮水安全的关键和基础保障,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水质污染、水量衰竭、水污染源多样化、水源结构单一、应急监测系统不健全、管理体制存在弊端等成为一个全国性问题,加之频繁发生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致使区域发展及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不利于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因此开展饮用水水原环境风险评估,识别污染源和污染物风险,逐步建立制度化的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是水源水质安全的重要保障。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使用、有效保护与安全供给,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及保障国家安全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优质、安全的饮用水的可靠供给是建设健康社会并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基础。
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有效应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排除污染物,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供水短缺和危害,指导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应对的各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汤旺县水源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 号);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
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2 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
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6 号);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31 号);
1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 号(2016.1.10);
1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年6月27日实施)。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20);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HJ773-2015);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 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 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
1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6.《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黑龙江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8.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19. 《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汤旺县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发生的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环境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即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范围),伊春市汤旺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本预案适用于伊春市汤旺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衔接
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当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与《汤旺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同时启动,相互衔接。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源地应急预案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或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启动汤旺县政府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适用并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饮用水源管理单位和水源地地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为主或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地域合作,资源共享,科学应对,公共透明,及时发布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核心思想:以确定性应对不确定性,化应急管理为常规管理,转危为安。
1.使应急管理有章可循。
2.有利于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巨大的破坏性(含破坏威胁)、降低变化的不确定性(含信息不对称)、降低时间紧迫性(含资源有限性)。
3.能够为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应急基础。
4.有利于应急协调与沟通。
5.有利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环境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员工健康,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接受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应急处置中心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成为区域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各部门熟悉生产情况,接到事故救援命令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做到快速有效。发生重特大事故,由本预案中设置的指挥中心全权负责事故上报和事故抢险救护工作。
4.坚持依靠科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施救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企业安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5.坚持平战结合,专辅互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专业救援队伍力量,引导、鼓励、培育和发挥辅助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
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是本预案的主要目标。要依靠科学,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借鉴4R理论:缩减力、预备力、反应力、恢复力。有效的危机管理是对4R模式所有方面的整合,其中缩减管理贯穿于整个危机管理的过程。在预备模块中,运用缩减管理的风险评估法可以确定哪些预警系统可能会失效,就可以及时地予以修正。在反应模块中,缩减管理可以帮助管理者识别危机的根源,找到有利于应对危机的方法。在恢复模块中,缩减管理可以对恢复计划在执行时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从而使恢复工作产生更大的反弹效果。
图1.5-1 工作程序流程图
1.5.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大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处理,实行由县政府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时配合的管理机制,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国务院是环境污染事故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负责领导超出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污染事故处置能力的应急指挥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导工作、需要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指导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伊春市人民政府、汤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以及跨区域、流域的环境污染事故中属于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故总体应急协调、协助工作。
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我国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工作由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两大体系构成。
企业应急机构体系按照事故应急的职能划分,由企业各常设或非常设的部门组成。
表1.5-1 预案分级核心要素
序号
|
一级要素
|
二级要素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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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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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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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策划
|
2.1危险分析
2.2资源分析
2.3法律、法规要求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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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准备
|
3.1机构与职责
3.2应急资源
3.3教育、训练与练习
3.4互助协议
|
4
|
应急响应
|
4.1接警与通知
4.2指挥与控制
4.3警报和紧急公告
4.4通信
4.5事态监测与评估
4.6警式与治安
4.7人群疏散与安置
4.8医疗与卫生
4.9公共关系
4.10应急人员安全
4.11消防和抢险
4.12泄漏物控制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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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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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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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
|
1.5.3防控结合,预防为主
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理有机结合,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1.6事件分类分级
1.6.1分类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一般情况下划分为以下几类: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设备设施故障、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排入河道、湖库或渗入土壤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河道或渗入土壤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污染物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体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集中排放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
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异常、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等,导致或可能导致水华灾害。
1.6.2分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的分级方法,按照事件受污染程度、种类、因子、可能发生的供水短缺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本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对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
伊春市汤旺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2.1水源地概况
汤旺县的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为位于汤旺河西南部7.0公里处的石林水库。
石林水库始建于2000年5月,2003年10月完工。设计采水量982万m3/年,实际取水量109.5万m³/年,主要截取西汤旺河水,日取水量为6000吨,采用水泵抽水。坝址在西汤旺河末端,距汤旺县中心苗圃500米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28°51′5″~130°8′10″,北纬48°22′18′7″~48°48′30″。拦河坝以上控制流域面积521平方公里,年来水量4340万m3,最大坝长282.5米,最大坝高15.8米。海拔355~479米。沿西汤旺河两岸发育,有高漫滩区和一级阶地区,均沿河谷呈狭长条状分布。高漫滩区由河流冲击堆积形成,一级阶地以坡洪积堆积为主。一级阶地的两侧为低山区。
图2.8-1 石林水库水源地位置图
2.2水源地水文地质特征
汤旺县为小兴安岭主脉东北部,受地质构造影响,总体地势呈现出北高、南低,西北、东南隆起,中间岗谷宽平,平均海拔400~500m,西北平均海拔450~550m,东南平均海拔550~650m,最高峰嘉荫山927m,中间岗谷平均海拔300~400m,山峰沿主脉两侧呈枝状分布,纵横起伏,山势浑圆,且有断层分布,岗谷一般比较宽平,受剥蚀作用形成漫岗沟谷平川,大小不等的山间盆地,河谷山间平原,两者中间为丘陵台地。本区内东、西两条小兴安岭主脉,成为黑龙江和松花江分水岭,为汤旺河、乌云河、克林河等众多河流源头区。全区低山丘陵面积约占80%,缓坡慢岗、河谷平地面积约占20%。
2.3划分结果
2.3.1一级保护区
①水域范围
由于石林水库总库容为620万m3,属于小型水库,故将石林水库正常水位线(369.50m)以下的全部水域及从西汤旺河水库入水口上溯1公里内水域定为一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其中西汤旺河部分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淹没的区域。
②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为石林水库周围及西汤旺河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内400m等高线以下,水域范围以外的陆地区域。
2.3.2二级保护区
①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计算为9.27公里,故将西汤旺河二级保护区上边界选定为距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9.27公里处西汤旺河断面,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西汤旺河水库入口上溯1公里至上溯10.27公里之间的水域。
②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分两部分:石林水库部分以水库两侧山脊线为边界;在西汤旺河部分,由于对水质的影响主要来源于两侧山地的地表径流,且在西汤旺河南岸有三条支流汇入,最短的近5.3公里,最长的16公里,所有河流的流域面积均小于100平方公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于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小型流域,二级保护区可以是整个集水范围。”,故在西汤旺河部分二级保护区陆域长度与水域长度一致,陆域宽度则以西汤旺河两岸山脊线为边界,并包括各支流的集水区域。
2.3.3准保护区
①水域范围
准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至西汤旺河源头,总长度46.3公里。
准保护区水域宽度为西汤旺河十年一遇洪水所淹没的区域。
②陆域范围
准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与水域长度一致;陆域宽度则以西汤旺河流域山脊线为边界。
2.4保护区范围
汤旺河水源地保护区边界主要红线坐标见表2.8-1、2.8-2、2.8-3,其中Y1……Y19为一级保护区主要红线坐标,E1……E43为二级保护区主要红线坐标,Z1……Z38为准保护区主要红线坐标。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边界坐标见表2.8-4。
表2.-1 一级保护区边界坐标表
标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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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坐标
|
|
东经
|
北纬
|
|
Y1
|
129°26′33.0166″
|
48°27′57.0290″
|
Y2
|
129°26′49.2369″
|
48°28′13.9164″
|
Y3
|
129°27′05.1003″
|
48°27′58.1324″
|
Y4
|
129°26′55.3701″
|
48°27′48.9725″
|
Y5
|
129°27′26.4359″
|
48°27′47.9989″
|
Y6
|
129°27′39.1420″
|
48°27′54.7775″
|
Y7
|
129°28′01.8633″
|
48°27′52.2589″
|
Y8
|
129°28′39.4371″
|
48°27′31.8427″
|
Y9
|
129°28′47.1660″
|
48°27′41.5747″
|
Y10
|
129°29′01.7826″
|
48°27′45.6732″
|
Y11
|
129°29′35.3013″
|
48°27′43.5266″
|
Y12
|
129°29′25.0225″
|
48°27′16.0171″
|
Y13
|
129°29′11.6057″
|
48°27′06.0277″
|
Y14
|
129°28′51.2507″
|
48°27′06.8470″
|
Y15
|
129°28′24.9541″
|
48°27′16.5509″
|
Y16
|
129°28′01.9282″
|
48°27′22.3454″
|
Y17
|
129°27′33.9146″
|
48°27′11.5653″
|
Y18
|
129°27′22.7567″
|
48°27′25.7197″
|
Y19
|
129°26′52.7164″
|
48°27′21.7239″
|
表2.-2 二级保护区边界坐标表
标注名
|
红线坐标
|
|
东经
|
北纬
|
|
E1
|
129°22′57.1249″
|
48°29′43.0982″
|
E2
|
129°24′10.2973″
|
48°28′58.8613″
|
E3
|
129°26′12.6801″
|
48°28′37.9284″
|
E4
|
129°26′51.2964″
|
48°28′49.4201″
|
E5
|
129°28′14.9355″
|
48°28′6.2511″
|
E6
|
129°28′57.6611″
|
48°28′7.9365″
|
E7
|
129°30′14.5086″
|
48°27′41.8825″
|
E8
|
129°29′55.2827″
|
48°27′8.792″
|
E9
|
129°28′36.1017″
|
48°26′21.9852″
|
E10
|
129°28′43.0257″
|
48°25′36.9092″
|
E11
|
129°26′54.4182″
|
48°24′37.6327″
|
E12
|
129°26′46.181″
|
48°23′55.4109″
|
E13
|
129°25′11.8725″
|
48°24′5.5436″
|
E14
|
129°23′50.6019″
|
48°24′7.5783″
|
E15
|
129°22′29.2731″
|
48°24′1.9147″
|
E16
|
129°21′36.0321″
|
48°23′22.9737″
|
E17
|
129°20′46.3283″
|
48°23′38.4913″
|
E18
|
129°19′39.1499″
|
48°23′28.9102″
|
E19
|
129°18′45.9823″
|
48°22′54.4868″
|
E20
|
129°17′1.999″
|
48°22′20.8834″
|
E21
|
129°15′36.6203″
|
48°22′27.5063″
|
E22
|
129°14′45.2314″
|
48°22′27.1348″
|
E23
|
129°14′6.0382″
|
48°22′52.7088″
|
E24
|
129°13′58.347″
|
48°23′30.4386″
|
E25
|
129°14′2.1148″
|
48°23′51.7325″
|
E26
|
129°15′2.9673″
|
48°23′56.4931″
|
E27
|
129°13′48.2573″
|
48°24′58.4584″
|
E28
|
129°13′41.1789″
|
48°25′57.837″
|
E29
|
129°13′9.8837″
|
48°26′41.8974″
|
E30
|
129°12′35.8125″
|
48°27′26.6381″
|
E31
|
129°11′35.5752″
|
48°27′26.415″
|
E32
|
129°10′12.0351″
|
48°27′6.9916″
|
E33
|
129°10′37.3963″
|
48°27′54.0955″
|
E34
|
129°9′39.7416″
|
48°28′27.005″
|
E35
|
129°10′14.5622″
|
48°29′6.7591″
|
E36
|
129°11′50.2704″
|
48°28′18.6526″
|
E37
|
129°13′43.4614″
|
48°27′57.0255″
|
E38
|
129°14′22.183″
|
48°28′49.4911″
|
E39
|
129°15′47.209″
|
48°28′12.2959″
|
E40
|
129°16′51.897″
|
48°28′30.4193″
|
E41
|
129°19′5.0956″
|
48°27′58.6381″
|
E42
|
129°20′56.187″
|
48°28′12.4211″
|
E43
|
129°22′50.5981″
|
48°28′42.384″
|
表2.-3 准保护区边界坐标表
标注名
|
红线坐标
|
|
东经
|
北纬
|
|
Z1
|
129°22′57.1249″
|
48°29′43.0982″
|
Z2
|
129°22′50.5981″
|
48°28′42.384″
|
Z3
|
129°20′56.187″
|
48°28′12.4211″
|
Z4
|
129°19′5.0956″
|
48°27′58.6381″
|
Z5
|
129°16′51.897″
|
48°28′30.4193″
|
Z6
|
129°15′47.209″
|
48°28′12.2959″
|
Z7
|
129°14′22.183″
|
48°28′49.4911″
|
Z8
|
129°13′43.4614″
|
48°27′57.0255″
|
Z9
|
129°11′50.2704″
|
48°28′18.6526″
|
Z10
|
129°10′14.5622″
|
48°29′6.7591″
|
Z11
|
129°9′39.7416″
|
48°28′27.005″
|
Z12
|
129°7′24.8296″
|
48°28′50.9174″
|
Z13
|
129°5′50.3307″
|
48°29′14.4044″
|
Z14
|
129°5′30.3072″
|
48°28′40.1993″
|
Z15
|
129°4′16.7682″
|
48°28′33.6166″
|
Z16
|
129°2′51.1281″
|
48°27′57.6932″
|
Z17
|
129°1′29.892″
|
48°28′21.1146″
|
Z18
|
129°1′15.5865″
|
48°28′58.1332″
|
Z19
|
128°59′59.6621″
|
48°29′8.0025″
|
Z20
|
128°59′59.0889″
|
48°31′52.7634″
|
Z21
|
129°0′33.0841″
|
48°33′1.8785″
|
Z22
|
129°1′32.0284″
|
48°34′13.8037″
|
Z23
|
129°3′26.7559″
|
48°34′33.3172″
|
Z24
|
129°4′15.2245″
|
48°35′13.0982″
|
Z25
|
129°4′37.8535″
|
48°36′8.2561″
|
Z26
|
129°5′55.842″
|
48°36′42.1845″
|
Z27
|
129°7′23.5518″
|
48°36′18.8205″
|
Z28
|
129°7′48.2763″
|
48°37′18.3886″
|
Z29
|
129°9′40.555″
|
48°36′51.7081″
|
Z30
|
129°11′2.0925″
|
48°37′15.3309″
|
Z31
|
129°12′10.8483″
|
48°36′58.9198″
|
Z32
|
129°13′41.4877″
|
48°37′11.321″
|
Z33
|
129°13′49.529″
|
48°35′46.5678″
|
Z34
|
129°16′22.2675″
|
48°34′54.5534″
|
Z35
|
129°18′5.6414″
|
48°33′33.748″
|
Z36
|
129°19′6.3445″
|
48°32′42.8348″
|
Z37
|
129°20′42.6638″
|
48°31′36.9082″
|
Z38
|
129°22′8.4777″
|
48°30′41.2359″
|
表2.-4 保护区水域边界坐标表
保护区区界
|
标识物名称
|
北纬
|
东经
|
准保护区上边界
|
西汤旺河源头
|
129°1′43.933″
|
48°34′0.266″
|
准保护区下边界、二级保护区上边界
|
水库入水口上溯10.27公里
|
129°21′48.9956″
|
48°28′32.9823
|
二级保护区下边界、一级保护区上边界
|
水库入水口上溯1公里
|
129°26′47.6540″
|
48°27′30.7978″
|
一级保护区下边界
|
水库出水口
|
129°29′09.7177″
|
48°27′45.1653″
|
2.5污染源、集水井、排水区分布特性
二级保护区内主要有石林林场。居民总人数60人,污水产生量约2.88吨/天;粪便总量为30kg/天,并有106亩农田部分。
东升林场、二龙山林场和高峰林场处于准保护区内。居民总人数26人,污水产生量约1.3吨/天;养殖牲畜产生污水总计1.03吨/天,人畜粪便总量为157kg/天。
水源地保护区内居民区内均无排水管网,多采用散排或明渠排放,垃圾随意堆放;各居民区多为平房,每家自备旱厕一座,旱厕均没有做底部防渗处理,人畜粪便无处理设施,由于清运不及时,雨季来临时,垃圾渗滤液随地表径流污染西汤旺河水质。此外,还有耕地少量施肥所带来的化肥、农药等面源污染。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汤旺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汤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汤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
各水源地管理单位成立应急指挥部,并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
3.1应急组织指挥机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协调机构,负责本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新闻办、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含管委会)、水源地管理单位等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办),设在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1.1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或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急响应的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县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
(2)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消除危害影响;
(3)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响应和救援进展情况,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
(4)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1.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当饮用水源取水口原水受到生物性污染或自来水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事件时,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卫健局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落实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投毒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及时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信息上报指挥部。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汤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
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局局长(兼)
办公室下设环境监测组、现场监察组、综合协调组、检查督导组、宣传教育组,分别负责具体工作。
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安排饮用水水源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根据危机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保持整个应急预案网络通信畅通,随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通报事故现场态势。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现场监察组
任务: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与破坏事故接警、出警工作,保护事故现场,进行污染源调查,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2、技术咨询组
任务:利用已建立的专家库资源,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提供饮用水水源污染与破坏事故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分析污染现状、污染趋势。
3、环境监测组
任务:负责日常性监督监测工作,制定应急监测预案,执行预案并实施现场监测,为应急事故的全过程处理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性、定量报告及相应扩散模式,为实施现场救援提供科学依据。
4、综合协调组
任务:负责做好与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沟通、协调及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信息上报工作。
5、检查督导组
任务:负责对各小组职责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为事故处理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6、宣传报道组
任务: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协助做好事故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3.2现场应急指挥部
成立汤旺县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对事故的全过程负总责任。
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局、县气象局、汤旺河镇、乌伊岭镇主管领导。
3.3现场应急工作组
3.3.1基本救援力量
1.医疗卫生部门
结合饮用水水源污染特性,确定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机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及相应应急准备措施、医疗队伍、设备等,为现场医疗救治提供必要保障。
2.公安部门、应急部门
按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所需,提供警力数量、布控方案、行动措施;交警部门提供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保障;应急部门提供现场处置、防控保障。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镇政府、街道、社区
负责做好事故影响区域群众宣传教育、安抚工作,并做好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救治工作。
4.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
提供事故涉及农业、渔业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5.气象部门
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6.企事业单位
为应急事件的处理提供技术、物资、人力保障。
3.3.2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本辖区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和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组织开展培训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本辖区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较大以上(含较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收集和研判
4.1.1信息收集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等各相关部门要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收集和传递我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地域范围为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环境应急办。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及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
(1)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
(2)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事故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
(4)各水源地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
(5)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水源地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通知县环境应急办值班室。
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信息来源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途径:
(1)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镇政府、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水务局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务部门可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观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各水源地管理单位通过日常巡查、水质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4.1.2信息研判和会商
县环境应急办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工作。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发现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接到信息报告的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1.3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景
4.1.3.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4.1.3.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4.1.3.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4.1.3.4水华灾害事件
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湖泊、水库)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的事件。
4.1.3.5其他事件情景
主要为上述四种事件情景中一种或多种同时出现的情形。根据需要,还可考虑汛期、枯水期、雨雪冰冻或台风等特殊时期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情景。
4.1.4风险源分析
汤旺县饮用水源风险源主要包括间歇性污染和瞬时污染两种形式:
1、间歇性污染多由自然因素导致,通常表现为原水水质的突然恶化,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2、瞬时污染具有很强的随机和多样性,表现为短时内污染物大量排放,破坏性极强。
根据发生方式可分为:
1、交通事故污染。
2、生产事故造成的污染。
3、自然环境变化引起的污染。
4、非正常大量废水排放造成的污染。
5、人为破坏造成的污染。
6、自然灾害造成的污染。
按污染物的性质可分为:
1、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
2、油类污染。
3、重金属污染。
4、藻类污染。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依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严重、特别严重二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当突发环境事件排放的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预警级别由应急专家组提出建议,县应急指挥部确定。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4.2.2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橙色、红色预警的启动条件如下:
4.2.2.1橙色预警
下列情形均可作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可能由于自然灾害引发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内8小时流程范围外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超过2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重点湖库水质和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水体水质有发生水华灾害事件的趋势。水质监测数据判别参考如下:pH值大于8.5,叶绿素a浓度大于30 mg/m3,溶解氧(DO)浓度小于5 mg/L或其溶解饱和度大于100%,或者水体藻类密度(蓝绿藻密度)大于5×106个/L。
4.2.2.2红色预警
下列情形均可作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重点湖库水质和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水体发生水华灾害事件水质监测数据判别参考如下:pH值大于9,叶绿素a浓度大于100mg/m3,溶解氧(DO)浓度小于4 mg/L或其溶解饱和度大于120%,或者水体藻类密度(蓝绿藻密度)大于3×107个/L。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4.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4.2.3.1 预警发布流程
县环境应急办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的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县级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发布。
发布流程:橙色预警由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
4.2.3.2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3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
县级预警信息可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县环境应急工作网络,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镇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县政府或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发布预警信息。
(3)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由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发送红色预警信息。
4.2.3.4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专家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视事件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以下预警行动。一般情况下,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控制或关闭受污染的连接水体的涵闸、泵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5)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总量和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6)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7)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8)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9)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10)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1)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4.2.5预警解除
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判断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4.2.6预防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水源地所在地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1.各水厂加强对取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严格做好入厂原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水务部门负责按政府要求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调水工作,加强对入河排放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3.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水质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定期开展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并及时更新环境风险源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的监管,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建立实施应急培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应急演练制度等。加强图和排污口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强化各级水环境监测断面的监控。
4.卫健部门负责水厂的卫生监督,进行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管辖公路、桥梁等途经水源地的重要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牌,做好公路、桥梁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防护措施。
6.农业部门会同镇政府牵头取缔水源地保护区网箱养殖;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对饮用水源的影响。
7.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排查安全隐患,严格控制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8.农业部门牵头取缔水源地保护区滩地种植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严格控制农药及化肥施用等项目,加强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经销使用监管,控制和减少面源污染,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9.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风险源的监管,编制应急预案,确定备用水源,储备必要的应急保障物资。加强沿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协调本辖区内与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关设施的拆除与取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
10.风险隐患单位须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增强防范意识,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3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较大(Ⅲ级)应急响应、一般(Ⅳ级)应急响应等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Ⅰ级应急响应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Ⅱ级应急响应按《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由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伊春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响应由事件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一) 一般污染(Ⅳ级)预警
1、立即通知预警河流管辖地政府。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2、密切关注出境河流各断面水质变化情况,对重点河流断面加密监测。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3、加强流域内工业污染源的监控,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停产或关闭措施。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4、对沿河生活污水进行封堵,完善污水管网。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设计处理能力满负荷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督导各镇对所辖河流断沿岸垃圾杂物的清理,实施合理的生态水调度。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二) 较大污染(Ⅲ级)预警
1、事件发生1小时内向汤旺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应急办报告。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2、高度关注水质动态变化,加强河流水质监测,及时将监测数据报送指挥部。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3、查找、锁定污染源,并责令污染源企业查找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4、流域内所有废水直排河的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限排、停产措施。枯水期严重缺少生态用水情况下,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限排、停产措施。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信局、镇政府
5、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设计处理能力满负荷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增加预警河流生态调水量,迅速启动水利工程调控措施。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生态环境局
(三) 重大污染(Ⅱ级)预警
1、事件发生1小时内向汤旺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应急办报告。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2、加强应急监测。在事故点上游设对照点,确定背景值;以污染团为监测重点,加密监测,分析污染前锋和峰值,掌握污染趋势和影响范围。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3、对流域内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锁定污染源,并关停超标排污企业,对流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实施限排、停产措施。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信局、镇政府
4、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设计处理能力满负荷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根据河道实际情况,对污染河段采取工程处理措施,进行拦污、截污、隔离,防止污染扩散。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相关政府
6、采取清理、沉淀、吸附、消毒等物理、化学处理措施去除污染物,针对不同污染物采取的应急处理技术。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
7、制定环境污染事件用水调度方案,实施工程调控措施,加大引黄水流量 ,保证生态用水。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8、查处向河流、水体倾倒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及偷排偷倒有毒、有害废水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4.3.2信息报告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县供水公司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应向本级宣传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本级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抄送上一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应明确不同阶段信息报告和通报的内容及形式要求。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信息报告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
4.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5.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响的范围,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
6.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环境保护、供水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或水务)、卫生、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农业(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参照《汤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内容执行。
信息通报: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将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市环保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发生跨界突发事件时,在上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由我县人民政府及时通报毗邻和可能受影响的县政府有关突发事件情况,保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信息通报内容包括水环境监测数据,污染源信息,事故处置进展、开展联防联动以及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4.4事态研判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现场第一手资料,现场踏勘,咨询专家,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作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对已污染的区域,根据污染性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应明确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其中,信息收集范围应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 12369 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务部门可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信息研判与会商:
应明确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的责任单位,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体内容。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
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5应急监测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水源地应急监测工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时间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应急监测工作,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汤旺县卫生健康局、汤旺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判定水源地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应明确发布预警后,实施应急监测的具体部门。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源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对事发地及其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及时掌握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及的范围、影响的程度和发展趋势。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实验室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 1 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风险沿程分布设置16个采样点,监测重金属类、石油和溶剂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PAEs、PAHs、铀类污染物。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4.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4.6.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7.POPs和铀类:重点排查化学材料、造纸、油漆、染料、分散剂、人造革、农用薄膜、包装材料、电缆、乳化剂、食品包装、核材料等生产企业。
4.6.2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4.6.3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必要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切换水源、自来水应急处理等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组织提供纯净水、矿泉水等其他饮用水。
4.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通过各种媒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5.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适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6.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公众报告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7.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7应急处置
4.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制订,现场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漫延范围,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1)应急处置组及应急监测组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应急处置组采取一切控制措施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设置围堰、打捞污染物、调水引流、人工增雨、水体增氧等减小或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
(3)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应急供水保障组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保障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联网供水、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供应纯净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4)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源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5)应急物资保障组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协调镇政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筹集应急经费。
(6)警戒和治安组应做好污染区域的现场保护、隔离、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
(7)新闻宣传组应把握全县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物理方法减少和控制藻类增长;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藻类污染物的处理一般需要综合处置,对于藻类细胞本身,可以通过改性黏土吸附沉降或者利用构筑物气浮等物理手段去除,也可通过预氧化对藻类细胞灭活的方式去除,对嗅味物质、藻毒素等藻类代谢产物,宜采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氧化与粉末活性炭吸附单独或组合使用进行控制。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或利用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4.7.2 供水安全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水源地保护区主管部门立即切断水源供水,并第一时间安排备用水源的应急监测工作,监测结果显示备用水源满足供水水质要求,立即开启备用水源。
与供水单位通报联络,掌握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4.8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
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加强本辖区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建设。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方案调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并启用相应的应急设施。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主要来源于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及部分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库,物资包括救生艇、吸油毡、吸油索、吸油拖揽、微普紧急泄漏处理液、除藻剂、防护服、椰壳活性炭、消油剂喷洒装置、液压推车、砧板、聚丙烯酰胺、明矾、石灰、漂白粉、焦亚硫酸钠、氢氧化钠、次氯酸钠、碳酸氢钠等。
4.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启动本预案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制度和程序规定,由事件处置主体单位提供信息通稿,经指挥部审定及授权后,县委宣传部按照等级和权限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新闻媒体、官方微信、微博等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水源地所在地镇政府的信息发布,按照当地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县委宣传部做好对各镇政府信息发布的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特别重大水源突发事件和重大水源突发事件的信息由我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发布,原则上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发言人为指挥部负责人或事件处置单位负责人)。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由指挥部按照有关制度和程序规定,组织起草审定中断水源的通告或公告,并组织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
后续信息内容应包括水污染的来源、污染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污染持续时间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信息,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据,由事件处置主体单位提供权威资料,经指挥部审定后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慎重发布。县委宣传部要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把握舆论导向。
4.10响应终止
4.10.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10.2应急终止的程序
应急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终止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解除应急状态,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除应急状态。
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4.10.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编写突发事件相关总结报告,于应急事件终止后上报指挥部。
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5.1.1风险源应急防控
1.结合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以源头管控为目的,对可能影响水源地的主要风险源加强监控,全过程监控水源地风险物质产生至排放的各关键环节。
2.针对水源地主要风险源,结合不同预案情景,设置或优化风险源应急防控工程,为应急响应提供支撑。
经风险评估认定的重点防控固定源单位,应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完善污染物拦截、导流、收集和处置的应急工程设施,防止污染物排向外环境。
经风险评估认定的重点防控道路和桥梁,应设置导流槽、应急池等,拦截和收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经风险评估认定的重点防控化学品运输码头、水上交通事故高发地段以及油气管线等,有关单位应储备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临时围堰等应急物资,拦截和收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5.1.2连接水体的应急防控
1.结合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加强水源地风险预警监控,优化连接水体的预警断面布设和预警监控指标。
预警断面设置,应采取风险源分类监控、风险源影响的快速警示、应急响应时间缓冲、经济技术可行等原则。
结合风险源调查评估结果,一般可以考虑在连接水体的跨市(县)界断面、风险源汇入的下游水域(包括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城市总排口、排污单位排污口、重点防控道路和桥梁、重点防控的化学品运输码头、主要支流入河口等下游水域)、距离取水口 X 小时迁移时间的上游水域边界(X 小时按照当地应急响应时间考虑)以及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边界等地点,设置预警断面。
在常规监测、自动监测的基础上,根据流域污染特征,可以适当增加预警指标,采用生物毒性综合预警手段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实时监控。
2.结合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设置或优化连接水体应急防控工程,为应急响应提供支撑。
在连接水体的现有水利工程基础上,建设或提前规划拦污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蓄污湿地、前置库等工程设施。
在重点防控道路、桥梁和危化品运输码头的临近水域,建设围堰等防护设施。
根据河道和水文条件,提前规划水流改道、迁移等工程设施。
5.1.3取水口的应急防控
1.结合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加强水源地取水口的自动监控。根据流域污染特征,可以适当增加监控指标。可采用生物毒性综合预警手段实现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时监控。根据水源地特征,可以增加不同垂直深度的水质自动监控,为改变取水层位等应急措施提供依据。
2.结合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设置取水口应急工程。
针对供排水格局交错、风险源分布较为密集的区域,实施取水口优化工程;
针对深水湖库型水源地,垂向布设多个取水口,预置改变取水层位的应急工程;
针对水华风险较高的湖库型水源地,储备或预置曝气装置、藻类拦截等设施,以及水华期的控藻工程;
针对沿岸具备傍河取水条件的地域,预置傍河地下水井及取水设施,实施改变取水方式的应急工程等。
建设调水沟渠应急工程,通过调水稀释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
5.1.4备用水源的应急防控
加强备用水源取水口的日常监控。
5.1.5其他
1.增加供水单位深度处理工艺。
2.启动备用水源。
3.改变水源供给方式,如联网供水或供水车临时应急供水等。
5.2事件调查
对较大以上或其他认为需要调查的突发事件,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事发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单位和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损害评估
事故处置结束后,县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应将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和上级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部门应将事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事件归档工作。
5.4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意见和环境恢复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建立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基础应急通信系统,并大力发展视频远程传输技术,保障通信畅通。同时,提供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
1.应急救援指挥部与黑龙江省生态环保厅、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伊春市汤旺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
2.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专线电话,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的住宅电话和手机作为备用联系方案,移动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传真机24小时开机,专人及时处理传真。
3.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建立专线通信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通信联系畅通。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系也须在灾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建立起来。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县、镇政府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等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环保专业处置企业等社会化力量,建立社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制订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全县演练,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不断提高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应急指挥官机构职责:
协调和指导所有的应急行动;负责执行一个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对现场内外应急资源的合理调用;提供管理和技术监督,协调后勤支持;协调信息发布和政府官员参与的应急工作;负责向政府部门递交突发事件报告;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的总结。
突发事件专家机构职责:
接受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所有专业培训;理解并参与应急救援系统各岗位职责的分配;掌握风险评价技术;掌握危险源的有效控制操作;参加一般清楚程序的制定与执行;参加特别清楚程序的制定与执行;参加应急行动结束程序的执行。
突发事件专业应急小组机构职责:
保证事故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应急预案执行应急行动计划;识别、确认和证实危险源;了解应急救援岗位的功能和作用;了解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掌握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价技术;了解先进的危险源控制技术;执行事故现场清除程序。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建设好抢险救援辅助队伍,随时做好处理重特大事故的准备。同时,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加职工应急能力;加强与其它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
6.3应急资源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用、紧急配送工作并做好本单位应急物资的更新及养护,保障应急处置和后续环境恢复需要。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药剂、物资、装备的规范存放,提高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生态环境局做好县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更新、调度和紧急配送等信息动态管理工作。各镇政府及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鼓励通过政府补贴、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建立符合实际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能力。
生态环境局应结合本辖区水源地环境风险特点,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储存、更新、补充和紧急配送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石油类的分析检测系统的建设,加强包括清污、除油、除藻、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的储备。
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仓库管理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好应急物资的入库质量把控、物资验收、登记建档等工作,建档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日期、失效日期等。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储备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现象时及时更新或维修;发现有欠缺的应急物资,应及时补充添置。
6.4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根据具体情况参保《环境责任险》的企业,若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可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财务风险。
6.5其他保障
6.5.1物资、设备设施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保证应急处置状态下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清理现场,调配消防车辆向供水保障区域应急送水。
6.5.2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完善应急救护基质,储备医疗救治、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主要负责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对发展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组织医疗急救。
6.5.3治安和人员安全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公安部门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并指导相关部门向群众分发救灾物资。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事件特征,配置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程序。
6.5.4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 1、表 2 和表 3 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应急处置
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措施。
7、泄漏处理
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8、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2预案解释权归属
本预案由汤旺县环境应急办负责解释。
7.3预案演练和修订
7.3.1应急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举行包括水华灾害事件等不同类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
(2)演练目的
①使参加应急响应的各部门熟悉、掌握各自所在应急响应行动中的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
②保证应急响应各有关环节快速、协调、有效地运作。
③考核各级应急响应人员对所学理论与操作技能熟练掌握的程度。
④及时发现应急响应计划和应急响应系统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以便予以改进和完善。
(3)演练规模
县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本预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演练规模可分为两种:
①全面、系统的演练,以检验整个应急响应系统各环节的有效性,每年组织至少一次。
②针对应急响应系统某个环节进行演练,以进一步完善应急反应预案,也可增加应急响应人员熟悉应急反应行动的机会。
(4)演练记录和评价
县环境应急办应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演练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评估的内容应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7.3.2应急预案修订
7.3.2.1应急预案需要动态更新的主要情形
7.3.2.2应急预案修订
如果与应急管理操作有关的职责、程序、法律、规章发生变化,应对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
如果相关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应对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
如果承担本预案规定职责的机构在组织结构变更或运行体系发生变化时,有责任及时或提前书面通知生态环境局。变化情况应当打印并分发至下面列同的所有组织机构。
预案修订应建立修改记录(包括修改日期、页码、内容、修改人)。
应急预案评审的时机通常遵循下述原则:
1.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评审。
2.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
3.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4.应急预案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职能调整。
5.潜在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重大变化。
6.应急预案的多次修改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7.其他应急修订的情形。
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周期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规定的,定期修订周期不大于三年。
7.3.3应急预案培训
每年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行动关键人员进行培训,主要目的是明确各自职责。培训主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分专业等方式。
1.培训主要针对指挥中心应急管理人员,进行报警、疏散、营救、个人防护、危险识别、事故评价、减灾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2.培训科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和应急预案的培训。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人自救互救能力。
3.认真贯彻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要熟悉各种事故知识和应急预案,熟悉警报、避灾路线和救灾办法。
4.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提高相关方的应急意识,熟悉各类灾难下的应急救援程序及自救互救知识、相关避灾路线等,提高自救和避灾能力。
环保、应急部门应组织编制各类专业应急人员、企业员工的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对应急培训进行总结。
内容应包括:① 培训时间;② 培训内容;③ 培训师资;④ 培训人员;⑤ 培训效果;⑥ 培训考核记录等。
7.3.4应急演练目标
确定演练目标、区域、地点、所用器材、各参战队伍。根据演练范围和目的,确定展示以下演习目标。
表7.2-1 应急演练目标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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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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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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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标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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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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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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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通知应急组织,动员应急响应人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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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采取系列举措,向应急响应人员发出警报,通知或动员有关应急响应人员各就各位;及时启动应急指挥中心和其他应急支持设施,使相关应急设施从正常运转状态进入紧急运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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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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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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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指挥、协调和控制应急响应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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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具备应急过程中控制所有响应行动的能力。事故现场指挥人员和应急组织、行动小组负责人都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建立事故指挥体系,展示指挥和控制应急响应行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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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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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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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获取事故信息,识别事故原因和致害物,判断事故影响范围及其潜在危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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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应急组织应具备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积极收集、获取事故信息,评估、调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场危险性以及危险品泄漏等有关情况的能力;具备根据所获信息,判断事故影响范围,以及对公众和环境的中长期危害的能力;具备确定进一步调查所需资源的能力;具备及时通知场外应急组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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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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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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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动员和管理应急响应行动所需资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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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应急组织具备根据事故评估结果,识别应急资源需求的能力,以及动员和整合内外部应急资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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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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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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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与所有应急响应地点、应急组织和应急响应人员有效通讯交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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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应急组织建立可靠的主通讯系统和备用通讯系统,以使与有关岗位的关键人员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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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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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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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应急设施、装备及其他应急支持资料的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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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应急组织具备足够应急设施,且应急设施内装备和应急支持资料的准备与管理状况能满足支持应急响应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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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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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报与紧
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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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向公众发出警报和宣传保护措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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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应急组织具备按照应急预案中的规定,迅速完成向一定区域内公众发布应急防护措施命令和信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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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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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
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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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监测、控制应急响应人员面临的危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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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应急组织具备保护应急响应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能力,主要强调应急区域划分、个体保护装备配备、事态评估机制与通讯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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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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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与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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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维护警戒区域秩序,控制交通流量,控制疏散区和安置区交通出入口的组织能力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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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责任方具备维护治安、管制疏散区域交通道口的能力,强调交通控制点设置、执勤人员配备和路障清理等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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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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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医疗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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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有关现场急救处置、转运伤员的工作程序,交通工具、设施和服务人员的准备情况,以及医护人员、医疗设施的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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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应急组织具备将伤病人员运往医疗机构的能力和为伤病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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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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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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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危险品溢漏,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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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应急组织具备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泄漏物进行围堵、收容、清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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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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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与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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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及时扑灭火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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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应急组织具备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组织扑灭火源,有效控制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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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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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离与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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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撤离、疏散程序以及服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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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应急组织具备安排疏散路线、交通工具、目的地的能力以及对疏散人员交通控制、引导、自身防护措施、治安、避免恐慌情绪的能力并对人群疏散进行跟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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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